限时办结制 | ||||||||
[字号:大 中 小] 2018-06-28 阅读次数:123 | ||||||||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服务事项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 对于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受理当场办结。 第三条 对于承诺事项,即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承诺期限内按时办结。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四条 需转报镇级、区级办理的事项,遵循“即收即办,快审快办”的原则,将申办事项材料及时报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并按承诺时限做好办理结果反馈和办结件的登记、发放工作。 第五条 因不可抗力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确需延期的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延期办结的理由和具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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