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负责制 | ||||||
[字号:大 中 小] 2017-12-05 阅读次数:33 | ||||||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办理或咨询业务时,受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履行办理、回复、告知义务的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当遵守服务规范,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 第三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办事需求,无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找别人去”等推脱性言语。 第四条 接待服务对象时,首问责任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责任: 1、属于职责范围的,可以当场受理的事项,按程序办理。 2、属于职责范围的,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坚持原则,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耐心周到做好解释工作。 3、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承办单位名称、具体位置及联系方式等。 4、确属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答复的,可主动留取服务对象联系方式,了解清楚后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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